前言:今天決定向某位朋友攤牌,講出我所有的意見。其實從去靜坐開始就有想整理論點,但一直很懶惰沒有作為,看來該感謝他讓我一次說個痛快 (天音:明明是妳自己去捅蜂窩......)
我承認,論戰的當下只想著要趕快反擊,有些資訊來不及查證。我會持續注意,如果有發現錯誤,敬請指正。
-----我是分隔線-----
首先,我希望現在的這份服貿協議能「全部退回」、「重新開始談判」,這是我的「反黑箱」訴求。為什麼不是「逐條審查」?
(1) 這份協議在政府談判的時候是不公開的,談判之前「完全」沒有徵詢過相關產業的意見。我們 (包括我以及所有從事服務業的人,因為我不清楚你們公司是不是服務業,所以沒有包含你,抱歉) 身為國家的主人,也是會被這份協議影響的人,我們當然有權利從一開始就知道,但是政府不讓我們知道,這是「黑箱」之一。
(2) 政府完成談判以後,把協議內文全部貼在網站上了,這時候應該強力宣導,請民眾去看,但是政府沒有,媒體也沒有。政府跟媒體做的是什麼呢?他們只是一直宣傳,協議通過之後我們就會賺多少錢,GDP 就會衝高多少,經濟就會變多好。姑且不論這份協議是不是有這麼好,政府這時候應該做的,是請民眾幫忙找出可能有問題的地方,然後檢討、修改,替我們爭取更多權益。可是政府的態度是:我已經都喬好了,你們不能有意見,有意見就是讓我們難看、讓我們被排擠、讓我們活不下去。
(3) 你可能覺得,那就叫立法委員逐條審查就好啦,何必全部退回?
首先,以國民黨現在在立法院的優勢,他們完全可以每條都念一次然後直接通過,這樣就跟現在的 30 秒通過一樣,而且更浪費我們的時間。即使是民進黨,也可能有不少人贊成現在這個版本的服貿 (所以他們沒有很認真站出來),因為他們可以從中得利,所以我跟其他抗議的人也不相信他們會好好審查。就算他們真的要好好審查,他們在立法院的劣勢也不允許他們這麼做。
再來,其實我們的立法院現在並沒有適當的法源依據來審查服貿。沒有法源依據,立法院就沒辦法像審議一般的法案一樣,逐條釐清與修改。30 秒火速自行宣布服貿通過的立委張慶忠宣稱,他引用的是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61 條,我們來看看法條:
(法條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)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,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;逾期未完成者,視為已經審查。但有特殊情形者,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;展延以一次為限。前項期間,應扣除休會期日。
行政命令是什麼?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機關發出的規定,位階低於憲法與法律。可是......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?
另一條時常引用的法條是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 5 條:
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;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,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。(法條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)
法條提示了兩個狀況:
(1) 如果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「或」應以法律訂定,就要審議。
(2) 如果協議內容沒有涉及法律修正「或」不需另以法律訂定,那只要行政院核定就可以,立法院只能備查。
問題是,(1) 跟 (2) 的條件不是互斥的,所以出現了爭議。
我不反對兩岸開放貿易,但是開放的範圍、程度、方法都必須非常審慎考慮,而就我現在看到的這個版本,我認為政府完全沒做到。我反對的是現在這個版本的服貿。
那我贊成的是什麼呢?
(1) 不要現在這個版本 (退回服貿、重新談判)。
(2) 從現在開始,針對服務業底下細分的產業 (根據現在這份協議,有 18 個領域) 個別指派專業團隊 (不能像現在一樣,叫公務員自己做報告) 研究,跟每個領域的從業人員仔細溝通,了解他們的需求跟擔憂,了解每個產業的前景在哪裡,弱點在哪裡,簽訂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地方。
(3) 在協議簽訂之前,先立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。為什麼要先立這個法?因為我們要預防兩岸協議(不只是服貿,還有接下來的貨貿)談判、審查到生效的過程當中,發生任何危害中華民國主權的事情。有了這個法,我們就有理由監督這類協議,避免有心人士利用現在的法律漏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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